《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和《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
适量加香 科学加碘
大米和纯乳等25种食品不得使用香料香精 食用盐碘强化量上限降低一半
本报讯 7月26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则》)和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和食用盐碘含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记者发现,科学、适量成为两者共同的要求。
记者在《原则》中看到,使用食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其中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原则》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另外,作为辅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它们的使用量应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原则》还规定了大米、纯乳等25种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也就是说,今后用香料、香精给大米熏香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据悉,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规定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香精,那么就不算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
另外,《原则》还规定,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明确地告知消费者。此举是为了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原则》的编制说明中提到,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滥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原则》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它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专家指出,每一次的食用盐碘含量调整都是根据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的变化而变化的。以2000年我国将生产环节的出厂碘含量从不低于40mg/kg下调为平均35mg/kg为例,经检测,2002年,我国盐碘中的碘含量用户水平从1999年的42.3mg/kg下降为31.4mg/kg;儿童尿碘水平从1999年的306ug/L下降到241ug/L,说明这次调整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
本次之所以再次调低食用盐碘含量上限,是因为目前我国食盐中碘含量依然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仍有下调余地。
自1995年以来,我国加碘盐企业经过多次技术、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使碘盐的碘含量和均匀度都有了明显提高。由于碘酸钾稳定性强的特点,在生产、流通等环节中损失量大大减少,从而保证了盐中碘含量的稳定,为碘含量下调奠定了基础。
对于“下调是否会导致一些地区居民碘缺乏”的疑虑,该标准起草组负责人表示,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含碘量为30mg/kg的碘盐,按理论值计算,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为300微克,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摄入最大量可达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
据介绍,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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